发布日期:2024-11-01 18:06 浏览次数: 次
本文摘要: 12月23日下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银监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等9个部门牵头公布了《关于发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强化房地产中介管理增进行业身体健康发展的意见通报》。
12月23日下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银监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等9个部门牵头公布了《关于发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强化房地产中介管理增进行业身体健康发展的意见通报》。《通报》具体了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内容,还包括搜集、记录、核查、公布房源、客源信息,帮助或代理接洽、签定房地产交易合约等服务内容,厘清不动产注册、金融、经营管理等非房地产经纪服务性质,禁令房地产经纪机构绑这类服务并缴纳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格式条款、通报、声明、店堂通告等方式,做出回避或者容许交易当事人权利、减低或者减免房地产经纪机构责任、减轻交易当事人责任等对交易当事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利用技术手段强迫交易。近几个月,北京市寄居建委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信息公布、交易资金安全性、违规独家代理的监管中增大了执法人员力度,行业规范效应突显。
此通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条件、房地产经纪服务边界、业务接续与房源客源信息公布规范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既不利于日后执法人员工作标准的统一,也不利于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开展自查、实施自律规范。以下为《通报》原文:关于发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强化房地产中介管理增进行业身体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报各有关单位:为更进一步强化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增进行业身体健康发展,现融合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情况,发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强化房地产中介管理增进行业身体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并补足通报如下:一、本通报所称之为房地产经纪业务还包括搜集、记录、核查、公布房源、客源信息,帮助或代理接洽、签定房地产交易合约等服务内容。本通报所称之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所指在本市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还包括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并未获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其他从业人员。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依法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含分支机构,折合),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不应还包括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最少有1名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并于机构正式成立后30日内到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在法院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人后,到备案经营场所实地审查、核实备案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市房屋、工商、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互相交换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商登记、互联网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站备案信息。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该在经营场所显眼、便于公众翻看的方位真实情况审批备案证明原件(分支机构还不应审批总公司备案证明复印件)、本部门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并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系统信息卡模板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制作信息卡、监督配戴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再次发生更改、中止的,或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入职、辞职的,应该自再次发生之日起5日内办理适当备案申请。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拒绝接受房地产经纪业务委托,应该按规定委托人身份证明,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拒绝向委托人书面告诉涉及事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约。2017年1月1日起,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该在房地产经纪管理系统中填写房地产经纪服务合约主要信息,并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约首页右上角不予标示。拒绝接受出售、租赁房屋委托的,还应该现场查阅房屋、比对房屋产权信息、编成房屋状况说明书;对外公布房源信息时应标示房地产经纪服务合约备案编号;对政府部门需要获取核验服务的房源信息的,还不应标识该房源核验二维码。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独家代理存量房出售或租赁、承购或租用业务的,应该在拒绝接受委托且合乎公布信息规定后24小时内公开发表公布房源、客源信息,同一机构或独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总经理所股权、从业的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拒绝接受交易相对人委托。六、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格式条款、通报、声明、店堂通告等方式,做出回避或者容许交易当事人权利、减低或者减免房地产经纪机构责任、减轻交易当事人责任等对交易当事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利用技术手段强迫交易。七、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应会同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创建房地产经纪行业牵头抽验机制,每季度积极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随机检查。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和牵头抽验中,找到有违背本通报或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该依法查处,并作为不良信息列于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导致相当严重社会影响的,因同一违法违规问题被处置两次以上的,不按拒绝对系统情况、递交材料或已完成排查的,采行愚弄、威胁、报复等手段不因应执法人员工作的,对机构不应依法不予从重处理、容许网上签下、媒体通报、行业经营场所审批并暂停获取各种便捷服务措施,牵涉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不予容许从业;对收到涉及部门收押的违法违规案件,订于15个工作日内向收押机关对系统处理结果。八、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相结合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会同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互相交换、归集、审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搭起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平台,建立健全长胜牵头鼓舞和明知牵头惩戒制度。
九、因违法违规被中止网上签下资格或容许网上签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已完成排查且并未再行经常出现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可向作出处置要求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新的申请人网上签下资格或申请人中止网上签下容许。十、本通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通报公布之前的其他规定有与本通报内容相不完全一致的,按照本通报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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